6月30日消息,江苏省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在加大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提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符合镇江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职工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80万元。
《通知》还提出,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国家二孩、三孩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以上(含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于本通知实施后购买自住住房,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镇江市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及以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镇江市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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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1号),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
1.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职工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80万元。
2.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进行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20%,对已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30%。
上述两项政策的适用对象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和家庭。
3.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国家二孩、三孩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以上(含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于本通知实施后购买自住住房,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我市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及以上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我市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4.取消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后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户籍限制。
二、支持刚需及改善型住房需求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在市区(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购置自住商品住房的,享受契税缴纳份额100%的一次性购房契税补贴;对市区新购置90平方米及以上的改善型商品住房,享受契税缴纳份额80%的一次性购房契税补贴。此项契税补贴政策1人(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享受1次。在本政策出台前已享受过其他契税补贴政策的,或已购商品住房、商办用房符合其他契税补贴政策尚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如符合上述购置商品住房条件也可享受。本政策不得与其他契税补贴政策重复享受。
三、支持购买商办用房。购买商业办公用房按照契税缴纳份额80%给予补贴。此项契税补贴政策1人(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享受1次。在本政策出台前已享受过其他契税补贴政策的,或已购商品住房、商办用房符合其他契税补贴政策尚未办理申领手续的,如符合上述购置商办用房条件也可享受。本政策不得与其他契税补贴政策重复享受。
四、优化价格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并自主申报备案楼栋“一房一价”。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实行告知性备案。
五、优化合同注销管理。本政策出台后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注销合同网签的,所涉限制性规定不再执行。
六、常态化开展“带押过户”服务。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和登记服务模式,完善存量房资金监管系统,积极推行抵押房产上市交易的“带押过户”。
七、推进换购退税补贴。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加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落地见效。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九、实行利率动态调整机制。落实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十、降低商业指标比例。在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的商业用房尚未建设的,在开发项目容积率不增加且不低于1.0、调整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经市规委会同意,可以降低商业指标比例。
十一、优化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提高改善型住宅用地比例,提升商品住宅品质,在满足容积率下限大于1.0的情况下,放宽和优化高低配、绿地率、建筑密度限制,有条件区域可建设除独栋独院、双拼建筑外不低于10米的住宅产品。
十二、拓宽货币化安置渠道。鼓励实施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在征收拆迁部门出具房票后,被征收拆迁人在1年内使用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征收拆迁项目成本。鼓励开发企业按购房时实际销售价格再给予购房优惠。
十三、继续优化建筑技术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中,经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同意,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房建设比例最低可按30%执行。绿色建筑实施等级管理,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可按照基本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内,如有新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按照新政策执行。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可参照执行。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镇江监管分局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30日